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怎么办

最高法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而产生尚欠工程款所形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借贷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损失则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案涉借款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发包方既不进行工程结算,又不及时对借款本息抵付工程款进行结算,施工人必然遭受重大损失,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确认2016年2月2日为借款本息抵顶工程款的结算日期,并无不妥。

裁判理由

关于原审认定借款1361万元的利息抵顶工程款数额及时间节点界定为2016年2月2日是否正确的问题。

案涉工程完工后,华兴公司未向袁伟东支付工程款,其主张以借款方式给付工程款本金1361万元及利息元,已经不欠袁伟东工程款。

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怎么办

袁伟东在一审起诉书中亦认可华兴公司先后以向其提供借款的名义支付工程款1361万元。故双方对以借款本息抵付了工程款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按何种标准计算利息以及以利息折抵工程款的数额。

袁伟东认为华兴公司以月息三分的利息折抵工程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年息24%计收利息折抵工程款。

华兴公司认为应按借据约定计算借款本息。华兴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七张借据和七张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1361万元借款中袁伟东于2016年7月前已经向华兴公司偿还了其中的340万元本金以及按月息三分计算的元的利息,其认为这部分借款及利息应算在已付工程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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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院认为,华兴公司提交的借据和收据形成于2015年和2016年7月之前,证据一直由华兴公司掌握中,在原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136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认可用136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折抵工程款。

再审中华兴公司亦未就逾期提供证据提出正当理由,故华兴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且华兴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其在2016年10月30日才承接了债权人相关债权,其向袁伟东行使抵销权的数额是1361万元及利息元。该说法与华兴公司的申请再审主张是相互矛盾的,故对华兴公司提供的借据和收据等证据不予采信。本案所涉三十笔借款虽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二审法院以年息24%计算1361万元本金的利息并无不妥。

本案所涉三十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该借贷事实发生于双方形成的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期间。鉴于华兴公司主张该借款本息已经抵付所欠工程款故拒付尚欠工程款而形成本案诉讼的事实,华兴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并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给付日期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怎么办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怎么办,即2016年2月2日为华兴公司向袁伟东支付工程款之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而产生尚欠工程款所形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借贷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损失则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案涉借款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华兴公司既不进行工程结算,又不及时对借款本息抵付工程款进行结算,施工人袁伟东必然遭受重大损失,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确认2016年2月2日为借款本息抵顶工程款的结算日期,并无不妥。华兴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借款1361万元及利息抵顶工程款数额及时间节点界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1907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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